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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

产业研究分会工作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根据《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章程》和《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研究分会,英文译名:Marine Survey And  Geographical Information Research Branch, CAMA。

第二条  本分会是由致力于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研究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宗旨是:围绕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的相关问题开展研究,搭建学术研究和交流平台,为国家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与管理提供智力支撑和咨询服务,为建设海洋强国做出贡献。本分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和准则。

第四条  本分会是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以下简称研究会)的组成部分,在研究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研究会的监督与管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五条  本分会的挂靠单位为广东邦鑫勘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场所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

(一) 开展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调查研究工作,分析产业发展现状,研究产业发展趋势,跟踪产业的国内外最新进展和动态。

(二) 通过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向立法和行政部门提出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立法、政策、规划、制度建议,参与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相关政策、规划、制度和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及宣传贯彻工作。

(三) 利用挂靠单位及会员单位的优势,培养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人才。

(四) 搭建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合作交流平台。举办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发展论坛,举办国内外产业研讨会、推介会等活动,研究产业问题、交流经验、探讨发展、展示成果。

(五) 组织技术交流与业务培训,推动技术创新,提高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核心竞争力,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六) 建立国内外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舆情搜集和分析体系,传播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相关市场信息与经济技术,组织、发表出版行业文献和有关资料。

(七)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交流活动,学习先进管理理念,引进高端技术与设备。

(八) 加强产业链融合贯通,促进相关单位在人才、设备、信息库建设方面的合作共赢。

(九) 完成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及有关政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包括专家学者、具有一定研究能力和水平的社会各界人士等;单位会员包括涉海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及有关研究机构等。凡研究会会员单位,经向分会登记备案,均可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本分会不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分会工作细则;

(二)有加入本分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在本分会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或影响,单位会员需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报分会理事会讨论决定,并上报研究会请示;

(三)经批准后,填写分会会员登记表,颁发分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本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分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对本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申诉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本分会的相关要求,执行本分会决议,维护本分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分会的组织协调,完成本分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根据本分会规定,及时提供会员有关信息和资料;

(四)宣传本分会宗旨,关心本分会建设与发展,并提出建议。

(五)承担本分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工作细则应尽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未履行义务,本分会有权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内部通报;会员严重违背本分会工作细则、会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的,经本分会理事会和研究会批准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细则;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分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商讨本分会的终止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研究会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分会设立理事会。分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分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可采取通讯方式议事。因特殊情况需要,可以由理事长随时召集召开。

第二十条  分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接受中国海洋研究会的领导与指示;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拟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审议、批准分会年度工作报告;

(八)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分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分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分会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分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分会理事在会员单位推荐的基础上,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报研究会备案。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三分之一。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候选人从理事中产生,由候选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经分会理事会选举通过,报研究会备案后生效。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推荐,经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批准后聘任。

第二十四条  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研究会批准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研究会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熟悉本行业业务领域,有高级技术职称;

(三)年龄在70周岁以下;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领导本分会工作,对分会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理事会做工作报告;

(四)提名分会名誉职务人选,报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处理本会日常事务,对理事长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是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主持分会秘书处的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分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分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执行年度预算;

(三)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任;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的组织机构换届工作方案应报研究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分会须建立与研究会秘书处固定的联络渠道,及时通报情况,沟通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分会于每年 1月 31日前,将上年工作总结和当年工作计划报送研究会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以分会名义组织下列重大活动,原则上须提前一个月向研究会报告,经研究会同意后方可实施。活动结束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研究会报告情况

(一)举办全国性会议;

(二)开展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活动;

(三)主办、承办的全国性展览及论坛;

(四)举办跨专业领域的活动;

(五)其他大型的全国性活动。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的档案管理,遵照研究会的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二)会员捐赠和社会赞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经费支出范围:分会的办公费、人员工资及津贴、固定资产支出、差旅费、业务活动支出等。分会的财务报销制度严格按照研究会的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不单独设立财务部门和专职财务管理人员。分会的财务收支纳入研究会统一核算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分会理事会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研究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工作细则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工作细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并上报研究会审查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细则,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研究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需要撤销的,由分会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向研究会秘书处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审议通过,做出撤销决议。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研究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研究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挂靠单位将和研究会共同妥善接受和保存分会的档案及有价值的文书。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经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理事会审查,并经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参考《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章程》、《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拟定,未尽事宜以《章程》、《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五十条  本工作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属中国海洋发展研究会海洋勘测与地理信息产业研究分会。